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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动态

推进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数据 共建共治共享的研究

2023-05-12 09:33浏览:854次

摘要

本文旨在新时代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同治理观为指导,探究税收治理的新模式——共建共治共享导向下的税收共同治理模式,在对共建共治共享税收治理的理论蕴含与运行机制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通过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共建、共治、共享为案例,以期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寻求税收治理更好迈向共建共治共享的具体措施,在历史新定位的新时代中谱写税收新篇章。

关键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务、部门协同、共建共治共享。

一、指导理论——习近平新时代国家治理思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思想。随后,在实践中,这一理念被应用于我国处理内政外交等事务的诸多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将“共建共享”深入阐发为“共建共治共享”,并提出打造这一社会治理格局的总体规划。“三共”治理理念的提出彰显出一种新的改革取向,即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导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重点的社会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共建共治共享”的“三共”治理理念,科学回答了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新的伟大斗争进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推进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数据的共建、共治、共享也同样必须以党的理论为指导,以党的政策为依托,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建共治共享”的“三共”治理理念。税务部门须主动作为,对内要通过优化完善纳税信息流转机制,强化信息归集和信息保护,不断增强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质效。对外,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构建多部门信息交互体系,发掘数据潜力,提升共建共享共治水平。

二、涉税信息共建、共治、共享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涉税信息共建、共治、共享缺乏法律保障基础

中国是法制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信息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中,也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撑。但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对涉税信息共建、共享、共治的法律规定明显不足。只有部分法律条文涉及到相关内容,但是笼统表述。只有框架格局,少有详细的操作方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第6 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已然了解到政府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但却并未对其功能、职权、义务等做出明确解释,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共享工作中模糊不清,无法清晰准确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为数不多的几项条文,多为针对银行、网络资源平台等单位的细节条款,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缺乏对具体义务的明文规定,使得法律制度的落实往往流于形式,对实际的涉税信息共建、共治、共享工作很难起到实质性的帮助。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为支撑已经成为涉税信息共建、共治、共享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缺乏统一的管理调度平台

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调度平台。由于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方式、层级、程度都不尽相同,各部门使用的信息系统也不一样,当需要进行部门之间的共享时,为了适应不同的系统环境,就必须开发多套软件来分别对应不同部门的信息系统。但是这种结构的系统可扩展性差,每一个新增的信息共享成员单位都需要重建一个新的子系统,此种方法需要开发多套软件,大大增加了资金投入、时间成本及人力资源投入力度,并且不能实现数据信息的多角度传递。从当前应用的角度来看,即使可以达到共享的目的,我们也需要对共享方式进一步改进。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由各成员单位负责自身业务数据信息,并统一通过平台向需求单位进行传递,可以大幅提高信息共享工作效率。

数据交换的途径非常落后。于税务机关而言,与外部进行信息交换时,没有统一的信息交换调度平台作支撑,由于税务系统作为独立的专网,独立性和安全性考虑,数据信息只能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进行传递,这种方式无法对数据信息进行深度加密,也无法确保交换过程中的安全性,容易信息泄露和丢失。

(三)信息技术支撑不到位、技术人才缺乏

由于信息中心部门的特殊性,对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有着更严格的标准,需要专业水平与税收业务知识兼具。这就要求工作人员首先要具有相对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税收工作业务知识不断地吸收掌握,才能有能力

解决各类涉税技术问题。但是,就基层税务部门而言,技术人才相关技术人才非常短缺。信息中心岗位几乎没有针对性培训,新进人员无法短时间成为技术骨干。其次信息中心人员所能接触到的新知识比较少,也缺乏对新兴技术的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务信息化建设。因此如何保持并提高信息技术团队的职业素养,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

三、案例分析

目前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数据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中,与许多政府部门都存在数据上的业务交流,主要体现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法院、海关、金融、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现就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税务联办结合辉南县实际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税务联办

1.业务联办现状

为了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与纳税工作效率,切实便民利企,政府部门办事效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打破部门之间信息壁垒,税务部门与不动产部门共同致力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体系,在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增设税务窗口,辉南县已于2019年实现税务部门与不动产部门的“部门合作、信息互联、一窗受理、业务联办”的政务管理服务新模式。在涉税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流程中预审、审核,受理、流转、审核、征收、完税、办结7个环节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窗口出件”的工作办理模式,解决了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多套材料多头 跑”的涉税缴费难题。

但是,目前的一窗受理模式,还停留在形式上的集中、受理窗口的集中上,在信息的共建、共享、共治的层面上看,数据的传递仍然是以纸质传递为主,县一级税务、自然资源部门尚不具备自行建立共享平台的能力,税收征管“金税三期”相关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融合程度较低。一窗办理仍停留在线下“一窗”阶段。

2.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税务联办模式

在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与纳税业务联办的通知》中,对如何推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税务联办,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划,两部门将采取“省对省”的对接方式,连接不动产“一窗办事”平台与“金税三期”先关税收征管系统,相互传递对方数据,实现全省域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税收征管信息实时推送、查询。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接省“一窗办事”平台,获取本辖区不动产纳税登记信息,办理业务登记。各地税务部门通过“金税三期”和电子税务局获取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结构化数据、附件等申请材料信息,受理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征税后再回传纳税信息用于不动产登记证件办理。

3.县级税务部门联办实践建议

在省级部门已明确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的前提下,作为县一级的基层部门仍需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确保数据传递真实准确。全省税务适用统一的“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但是不动产登记各地使用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即有县级自建也有市级统建,登记平台并不统一。与“金税三期”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时,应注意是与省“一窗办事平台”进行数据的传递,既要主要数据对接的准确性问题,又要保证数据安全。

(2)线上线下协同推进。新增的信息共享传递平台,相比原有的业务办理模式,在客观上增加了信息推送的步骤,增加了基层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窗口的工作压力。但新上线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不应成为降低线下服务的制约因素。应通过统一业务流程的方式,明确对接的数据项类型、口径、实践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线上线下同步提升。

(3)加强宣传引导。基层部门是为办事群众服务的直接责部门。基层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应通过多种媒介,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服务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的知晓率与参与度。


教育背景:

2013年9月—2017年6月 长沙理工大学 汽车服务工程专业 学士

工作经历:

2018年7月—2020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辉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一级行政执法员

2020年9月—至今 国家税务总局辉南县税务局法制股一级行政执法员

专业证书:

2020年4月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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