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税收课题 >
税收课题

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的可行性探讨

2023-05-22 19:58浏览:206次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总体呈现多发高发的态势,频繁出现团伙化、职业化的虚开大案要案,就像“沙尘暴”一样严重破坏经济环境,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给国家经济大局的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笔者结合近两年国家四部委联合部署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中查办的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分析,发现不论何种虚开形式,他们绝大部分都有一个共同的交集——现金交易支付方式。打蛇打七寸,我们只要紧紧扼住这个关键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沙尘暴”一定会有效遏制。

一、罪恶的“交集”——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的弊端

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种类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我来答?

一是“借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在乡镇等较偏僻的地区租借经营不良企业的厂房或民房,成立若干个药业或药材公司,以收购加工中药材之名,购置一些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中药材作为“道具”,从税务机关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

二是“买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用少量的资金“盘下”经营不善企业作为操作平台,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模式,通过“配货、配单、配票”的办法,将他人的出口业务虚构为自己的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三是“冒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货物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开票额”,虚构进货业务,或采用“票货分离”方式,从销货企业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

四是“造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注册虚假公司或空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个人,由承租人自行承接受托加工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案企业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为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骗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从税务机关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在异地设立或参股经营的企业虚开,然后通过异地关联企业“配货、配票、配资金”,操作虚假“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按以上四种违法的案件为例,他们虚开业务的交易方式大部分都选择了一种支付方式——现金交易(也有一部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

我们税务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按有关规定增值税发票要符合货物流(有货物运输渠道)、资金流(资金流是否闭合)、票流(抵扣凭证的来源)的规定。这其中的资金流要通过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如果是以现金支付方式来结算,税务机关就无从查清资金流向是否闭合,为案件定性增加难度。

二、当前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的可行性

1、法律上的可行性。我国当前正处于供给侧改革时期,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供给侧也必需与之相配合。因为法律需求侧对此有着强烈的愿望。我国目前关于商品交易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的交易方式,仅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但该《条例》的法律约束性太小,银行的监督作用不大。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商品流通法》等一批相关法律正处在修订和制定之中,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电子交易等方式,严禁采用现金交易,否则不予以抵扣进项税。

2、实践上的可行性。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即使偏远的乡村也有银行网点。经营者和个人不仅在大中小城市存取款和转账非常方便,即使在乡村工矿区也能方便转账。目前,民营部门对低保户等发放的补助都是通过转账完成的。因此,要求一般纳税人实行非现金交易既不会造成其经营上的困难与不便,也不会造成资金上的迟滞或收不到货款现象的发生,更不会产生错钞、假钞和丢失、被盗抢的现象,有利于一般纳税人资金的安全。

3、制度上的可行性。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已经建立完善了有效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抵扣,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系统的关联比对功能。同时,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办税制度。通过全国联网的实名制办税、指纹采集、影像监控等方式,切实加强了对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关键人物的管理和跟踪,防止出现交叉、重复企业的“空壳虚开”。

4、态势上的可行性。随着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时刻保持着打击虚开违法犯罪的高压势头。同时,一张由税务、海关、银行、公安、市监局、电信运营商等相关部门编织的巨大法网正收紧,对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已提上日程。

5、认识上的可行性。随着我国多年的税收宣传的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日益增强,特别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税收综合治理效果明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已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态势,此时取消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正是顺势而为。

三、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的几点思考

早一天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交易,就会早一天解决全国范围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沙尘暴”,就相当于对“沙尘暴”的源头实施了严格的“绿化”,把“风沙”牢牢地按在地上,经济环境的海晏河清就一定会到来。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好处:

1、让进项税额更准确。如何没有现金交易,企业只能进行转账结算,那么其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被允许抵扣,如果采用大量现金结算购货,那么纳税人就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会倒逼纳税人必须通过转账结算来购进货从而保证了进项税额的准确。

2、让资金流向更清晰。企业资金流向就好比一个人的血脉,只有确保血脉畅通才能使人健康。取消现金交易就好比血管里没有杂质的可能,也就是说堵塞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漏洞。如果购货方只能进行转账结算支付,那么代开方如果大量为他人代开,还就必须为被代开方转账,就好比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随时会让税务机关抓个正着。同时,也有利于查清、查实一般纳税人隐匿的经营收入。通过对转账资金的来源进行检查,可以了解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如果转账资金是通过转账实现的销售收入,则其销售情况也就明了,征税以及查账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如果大量转出款的行为是先存入现金后转出,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追查其现金来源,确认是销售收入还是投入资本金,进而可以查实纳税人是否存在隐匿的经营收入,真是一箭双雕。

3、让交易的源头更唯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现金交易后,有利于通过下游企业控制上游企业的“源头”即销售收入,由于强制要求商业企业或生产方为下游企业转账支付购进货物款项,迫使上游企业的销售情况也只能通过转账来实现,这样就为税务机关通过查实企业账户来核查上游企业销售额提供了方便。那么,随之而来的纳税人取得的每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要有相对应的转账支出,或不低于发票额的转帐,这就会极大地方便税务机关的稽查与核实。

4、让税务机关的执法更专业。税务执法重点是要抓住违法者的“牛鼻子”,由于取消的现金交易,纳税人大量地通过银行转账 进行结算,收入与支出有踪可循,记假账的难度大大提升,企业账簿与银行账户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假账就很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由于检查银行账户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工作,所有的税务人员只需要通过简单培训就能工作,检查的难度大大降低,检查出问题的几率却大大提高,可以极大地减少税收征管成本,间接地实现为广大基层税务干部减负的目的。

5、让联合惩戒作用更明显。加大对一切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充分发挥各类执法机关的联合惩戒的作用,达到税收的社会化综合治理。如果取消了现金交易更有利于查实并处理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于代开方大量的现金支出行为容易被发现,转账支出的去向也容易查清,查出被代开发票的几率大大增加。查出后代开与被代开双方都要受到查处,因而销货方要求其他企业代为开票的动机自然消弭,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者不敢做,不想做,不愿做。


作者简介:彭意涵,女,汉族,1993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1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四级主办。历任四平市双辽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科员,承担所得税、进出口、大企业、国际税收等工作;2017年借调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负责打虚打骗相关工作;2018年借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督办和档案整理等工作;2019年调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税收征管科,负责征收管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和防伪税控2.0系统维护;现负责办公室行政综合工作。曾荣获吉林省国税系统“155”专业人才培养工程1000名“岗位能手”和500名“专业骨干”称号。

  •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2-2023 吉林省税务学会 吉ICP备2023002067号
  • 联系电话:0431-80531158
  • 邮箱地址:JLshuiwuxuehui@126.com
  • 学会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人民广场办公区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