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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课题

赋能”十四五”数字经济税收治理 引领”下一代经济全球化”

2023-05-22 19:52浏览:208次

内容提要:经济数字化、工业智能化、信息网络化必将促进新兴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的融合发展;以数字经济为主体的全新经济发展形态,也必将主导形成全新特征的“下一代经济全球化”。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缺失更广泛的公平性,从而造成更为严重的税收治理矛盾,由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无序博弈演变成全球经济贸易争端的风险日益增大,世界亟需制定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治理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公平透明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制定主导权决定“下一代经济全球化”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确定数字服务税征收对象、核心内涵、计税依据、征税标准、征收机制的合理方法;从国内和国际角度研究解决是否应该征收数字服务税、应该对什么征收数字服务税、如何分配数字服务征税权和如何建立数字服务征税规则等有关数字经济公平征税的关键性问题的科学途径;从现实和未来角度探索提出建立多边协商、公平、中立、透明、稳定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中国方案”的时机路线,致力引领“下一代经济全球化”,积极赋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推动“后疫情时代”世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变革、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以更加繁荣昌盛的现代化中国,维护当代世界的公正与文明。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服务税?国际税收规则公平分配收入 下一代经济全球化 中国方案

全球新冠疫情必将造成漫长的经济衰退和严重的社会纷争,并因此改变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格局,数字经济势必成为推动“后疫情时代”世界经济复苏的强心剂。未来,随着5G网络研发和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经济数字化、工业智能化、信息网络化必将促进新兴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的融合发展;以数字经济为主体的全新经济发展形态,也必将主导形成全新特征的“下一代经济全球化”。

公平的税收是世界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基石,征收数字服务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捍卫者,科学规划数字经济公平征税“中国方案”,积极赋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培养共赢新机遇、创造经济新动能、开辟和平新道路、促进社会新繁荣,对中国有利,对世界有利,对未来有利。

一、是否应该征收数字服务税?

“是否应该征收数字服务税”是数字经济公平征税的博弈焦点。

就目前而言,数字服务税(DST)的粗略定义是欧盟一种有针对性地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尤其针对社交网络平台的税收征管规则。与传统税收规则不同,数字服务税不是单纯对企业经营收入或利润征税,而是“对以用户参与数字服务并创造价值为特征所产生的收入征税”,因此称之为“数字服务税”。

1.数字经济独占性及垄断性造成全球性经济社会压力

2018年3月,欧盟立法提案拟对现行大型互联网企业“只需在总部所在地一次性交税”的征税规则做出调整,修改成“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均可对其境内发生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德国作为欧盟领袖,原则上虽然同意征收数字服务税,但希望对如何征收数字服务税的相关措施推出更为成熟合理的解决方案。

2019年7月,法国宣布计划对全球多达30家大型互联网企业实施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2020年4月,英国和印度已经确认对谷歌、Facebook和亚马逊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在其国内所产生的在线营业收入实施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截至2020年8月,欧盟成员国已经有14个国家表示支持或考虑开始实施征收数字服务税的相关政策。据悉,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等国家,也正在抓紧时间研究制定本国的数字服务税政策方案;泰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也纷纷表示考虑对在本国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在全球范围内,征收数字服务税已经形成了显著的连锁示范效应。

至今为止,已经多达30几个国家陆续宣布实施对外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总体上看,已经实施或表示支持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基本都是数字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他们是大型互联网企业产品的使用者,而不是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者;他们是大型互联网服务价值的创造者,而不是大型互联网服务利润的受益者。数字经济垄断性野蛮膨胀和独占性巨额利润给这些数字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压力。

2.公平的税收是世界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基石

现有国家推行数字服务税主要针对那些向用户提供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或在线市场服务的大型互联网跨国企业,因为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等这类大型互联网跨国企业长期在利润来源国依靠利润来源国本地用户参与活动创造了巨额收入,却可以依据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在利润来源国只缴纳很少甚至根本不需要纳税,或者可以通过一系列税务筹划手段逃避在利润来源国的纳税责任,从而在相关国家引发激烈的社会舆论批评。

从表面上看,数字服务税将为征收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粗略估算,预计数字服务税每年会给法国创造6.6亿美元财政收入,将为英国创造3.25亿美元财政收入,粗略看起来似乎将为征收国家创造巨额财政收入,但是几亿美元的数字服务税收入相对于这些征收国家数万亿美元的财政总收入而言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可见,增加财政收入应该并不是这些国家征收数字服务税的主要原因;而征收数字服务税相对于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等大型互联网企业每年超过上百亿美元的低成本利润而言也只是九牛一毛。

从现实上看,美欧经贸分歧因为征收数字服务税而进一步加剧。苹果、谷歌、Facebook和亚马逊等美国大型互联网企业联合谴责征收国家单边推行数字服务税征收,并把这样的数字服务税看成是一种对美国公司的“数字歧视”;而美国政府也威胁将会对法国出口到美国价值高达数十亿美元的特定产品征收高达100%的进口关税,声称就是为了报复法国对美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2020年6月,美国政府宣布对已经开始征收或表示考虑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欧盟、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土耳其、巴西、捷克、印尼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数字服务税征收已导致多国贸易争端。

公平的税收是世界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基石。对于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这类大型互联网跨国企业,并没有公平地为其利润来源国收入作出应有贡献,而其利润来源国的本地居民却必须承担高额税负,这样的强烈反差突显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缺失更广泛的公平性,从而造成更为严重的税收治理矛盾。

3.征收数字服务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国内政治及社会压力是相关国家决定征收数字服务税的主要原因,而数字经济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也促使相关国家很难放弃参与主导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机会,因此,即使美国威胁贸易战或施加高额报复性关税,相关国家也不会轻易放弃实施征收数字服务税。

大型互联网企业丛林法则野蛮生长,数字经济强者更强赢者通吃,国际税收治理规则的公平性缺失,巨额财富分配不当,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全球性的经济社会矛盾及政治压力。没有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科学治理,就没有健康稳定的世界经济,征收数字服务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任何国家和企业都无法改变征收数字服务税的事实和趋势。

二、应该对什么征收数字服务税?

“应该对什么征收数字服务税”是数字经济公平征税的核心重点。

征税对象作为税法的最基本要素,确定了税种的最基本范围,设定了征税的最基本界限,也决定了不同税种的内涵、性质和定义。合理确定数字服务税征收对象,才能科学确定数字服务税的内涵,有效解决数字服务税相关计税依据、征税标准、征收机制、实施方法等关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客观建立数字服务税公平征收规则方案,从而通过相关利益方多边充分协商,构建公平、中立、透明、稳定的全球数字经济税收治理体系。

1.科学确定数字服务征税对象是公平征税的核心重点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变化,征税对象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作为传统自然经济的主要生产要素,人口和土地成为了主要征税对象;而作为传统商品经济的主要生产要素,货物和劳务成为了主要征税对象;作为新兴经济模式的数字经济,必须依据数字经济的主要生产要素合理确定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对象,才能科学确定数字服务税的核心内涵。

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数字服务税分别为“欧盟方案”、“英国方案”和“OECD方案”。

欧盟强调,“数字服务税是一种有针对性的税收,仅对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特征的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税,而非对企业利润征税”。这些数字服务包括“在数字界面上投放针对该界面用户的广告服务以及传输在该数字界面活动的用户产生的信息服务”和“向用户提供多个数字接口从而使用户同其他用户进行交互并促进他们彼此之间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数字化中介服务”,可见,数字服务税“欧盟方案”仅对“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特征的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税。

英国数字服务税在欧盟征税框架下做了进一步扩充,是“对提供某些数字服务的企业活动收入征税”,这些活动包括“提供社交媒体平台、在线网络、博客和讨论平台、内容共享平台、评论平台以及交友平台”,“提供搜索引擎”,“提供主要用于实现个人与个人(C2C)或实现第三方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该企业自己产品的在线市场”,可见,数字服务税“英国方案”是对“提供某些数字服务的企业活动收入”征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公布的”双支柱方案”,引入了全新联结度判定规则及“市场管辖区”概念以应对经济数字化跨境课税的挑战,“在市场管辖区内,如果跨国公司通过持续且显著地参与市场管辖区内的经济活动,则对根据活动数字化差异程度测算的权重分配给该市场管辖区的那部分利润额征收数字服务税”,可见,数字服务税“OECD方案”是对“某些数字服务的企业活动利润采用按权重分配的部分”征税。

上述三种方案都只是粗略描述了数字服务税的具体计税依据和征税标准,都没有清楚地说明如何确定数字服务征税对象的合理依据。科学确定数字服务征税对象是公平征税的核心重点,现代文明社会,无论哪一个国家、哪一个组织提出哪一种数字经济征税方案,都不应该采用那种简单粗暴、蛮横无理的单边主义方式,都应该清楚地向世界说明如何设定数字服务征税对象的合理依据,只有以理服人,才能形成共识。

2.数字服务收入来自用户对价值创造过程的增值贡献

传统经济模式的生产要素,包括进行物质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环境条件及社会资源,但至少要包括劳动者,因此,人是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基本生产要素。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数字经济模式下,科学技术、信息数据作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要素投入价值创造过程,互联网企业通过数字服务的用户节点形成信息流量创造价值产生营业收入,因此,用户也就是“人”,已经成为数字服务创造财富的主要生产要素。

互联网创造财富主要基于人口数量红利,人口数量级越大往往用户数量级越大;互联网企业数字服务用户量越大,创造的财富价值就越大。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野蛮生长建立在用户基础之上,庞大的用户基础就是流量变现的盈利基础。互联网企业价值由其所拥有或覆盖的网络节点平方数来衡量,互联网创造的数字经济巨额效益依赖于网络节点和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式增长,得益于强大的客户或使用者网络效应并通过使用者与客户的交互活动产生重大价值,获利于使用者创造的数据和内容贡献,数字服务收入来自于数字服务增值过程。

用户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增加,数字服务收入来自用户对价值创造过程的增值贡献,因此,依据作为数字服务主要生产要素的用户价值创造贡献来合理确定数字服务税征收对象,才能科学确定数字服务税的核心内涵。

3.“数字服务税”的内涵应该是“数字服务增值税”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数字经济作为新兴经济,高度依赖无形资产,数据成为新的收入来源凸显用户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增加,因此表现为“在某市场具有一定营业利润,但在当地不存在任何显著或实质的商业活动”,这意味着,在某一市场区域内虽然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营业交易行为,但数字服务收入来自于该市场区域内的数字服务增值过程,该市场区域内的用户通过数字服务参与了为互联网企业创造价值。

数字服务税征收对象应该是用户对数字服务价值创造的增值贡献,也就应该对数字服务用户通过参与为互联网企业创造价值的增值收入部分征收数字服务税。因此,“数字服务税”的内涵应该是“数字服务增值税”,其定义应该为“数字服务增值税”而不应该简单定义成“数字服务税”。“数字服务增值税”应该与现有增值税在计税原理上比较类似,但在计税依据和征税标准上应该有属于其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的数字经济特征。

三、如何分配数字服务征税权?

“如何分配数字服务征税权”是数字经济公平征税的复杂难点。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所拥有不受约束依法征税的行政权力。国际税收的公平分配原则“保障主权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参与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并保障有关国家从国际交易所得中获得相对合理的税收份额”。

1.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社会发展竞争能力不平衡

国际税收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就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各国所签的国际税收协定或者制定的涉外税收法律,其重要目标就是要确保国际税收公平分配。也正是因为如此,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才在国际税收领域里通过公平的国际税收分配得到了具体运用与充分体现。

如果按照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球100多个国家划分为发达、较发达、发展中、欠发达四个类别,第一类别数字经济发达国家主要由欧美及亚洲的16个经济发达国家构成;第二类别数字经济较发达国家主要由欧洲其余的大部分国家和部分拉美、亚洲36个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构成,这些国家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与第一类数字经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第三类别数字经济发展中国家主要由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东欧的33个国家构成,其中包括人口大国印度和墨西哥,这些国家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明显落后于发达和较发达国家,但在数字经济的某些方面比如用户在线公共服务却具有较高水平;第四类数字经济欠发达国家主要由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15个国家构成,其中印尼和纳米比亚虽然经济发展相对来说较好,但由于这些国家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水平比较低,因此其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受到限制。

如果按照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规模来看,2019年全球51个互联网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总量占GDP比重高达43.5%,总规模超过了39.5万亿美元;其中数字经济规模超过1500亿美元的有28个国家。美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13.5万亿美元,蝉联全球第一;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5.98万亿美元,保持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地位。数据分析显示,数字经济发展最好的国家也是世界创新发展竞争力最强的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能力上,除了美国、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外,其他国家在数字经济不同领域均存在明显发展短板,发达、较发达、发展中这三个类别国家具有明显差距,而欠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能力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

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造成国家间创新发展竞争能力更为严重的不平衡。虽然数字经济发展中、欠发达类别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及规模远远落后于数字经济发达、较发达类别国家,但发展中、欠发达类别国家为发达、较发达类别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的用户活动并为其创造了巨大的价值收入,然而却得不到应有的相应经济利益回报。

2.合理分配收入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经济发展的动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原则是按生产要素进行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了收入分配。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按生产要素公平分配收入,使各要素各得其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生产环节的积极性,有效形成劳动者、资本、技术和管理各要素之间相互协同的价值创造动力源,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数字经济的发展促成了更广泛多元不受控制的市场经济环境,数字经济市场条件下就更需要也应该按照数字经济生产要素的分配更为公平合理地分配数字经济产生的收入。

用户数据创造数字服务增值,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就是人。人类具有心理反应和行为惯性,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优势或者劣势一旦形成,就会促使数字经济不断自我膨胀自行强化,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赢家通吃野蛮生长,从而迅速形成垄断局面,造成传统经济发展压力,给数字经济落后国家带来恐惧。现代文明社会,数字经济及大型互联网企业发展不能成为野蛮人的游戏,如果依靠用户群体创造的巨额收入却按照现行国际税收的“属地原则”只由互联网企业注册地一个国家完全所有,而用户群体作为互联网企业创造价值收入的主要生产要素却得不到应有的价值创造回报,那么数字经济及大型互联网企业的财富分配有失现代社会的公平文明,也必然由此造成更大的社会收入分配矛盾和区域经济发展失衡。

合理的收入分配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经济发展的动力。不合理的收入和财富分配,会造成复杂的社会矛盾,必然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多边共识、公平透明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得以建立以前,相关各国必然会围绕“是否应该由没有经营利润但是有用户价值贡献的区域征税”这类确立数字服务税规则的关键问题做焦点争论,如何分配数字服务征税权,是数字经济公平征税的复杂难点。

3.按照用户价值贡献客观合理地分配数字服务征税权

数字服务收入分配方式就是数字服务税征收分配;数字服务税征收分配方式就是数字服务征税权利分配。用户是数字服务创造财富的主要生产要素,国际税收的分配依据就是价值贡献,要充分考虑用户价值贡献与收入合理分配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现实和用户对互联网企业的实际价值贡献,才能实现数字经济全球税基的合理分配。也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分配数字服务征税权,从而通过多边协商,客观确立数字服务税的征收规则。

按照用户价值贡献客观合理地分配数字服务征税权,给予数字经济价值创造链条中不同国家地域的用户群体合理分配相应收入的公平机会,保障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主权国家公正参与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权利,保证互联网企业属地用户和非属地用户合理分配应得财富的平等待遇,保护不同国家和地域具有不同层次的数字经济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球社会公平文明。

四、如何建立数字服务征税规则?

“如何建立数字服务征税规则”是数字经济公平征税的强力支点。

公平有效的治理规则促进健康稳定的有序发展。相关国家提出的数字服务征税方案必须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减少数字服务征税可能的负面溢出效应,通过多边协商,形成全球共识,公平、中立、透明、稳定,科学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税收规则,才能保障“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良性健康发展,促进全球经济社会繁荣稳定。

1.世界亟需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治理的国际税收新规则

针对数字经济发展和以数字服务税为主的国际税收新规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致力研究设计数字服务税的方案路线并尝试协调全球140多个利益相关国家进行协商谈判。虽然个别国家希望在2020年7月能够达成协议,并期待于2021年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数字服务税,但因为利益相关国家的意见分歧严重,协商谈判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更为艰难的是,OECD也没有能够在自身内部就数字经济发展和以数字服务税为主的国际税收新规则中很多久拖未解悬而未决的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并提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指导性框架方案。即使在OECD最新公布的”双支柱方案”中,对“独立交易原则”及“常设机构认定”在数字经济中的适用性问题,“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如何衡量用户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关键性问题,至今依然无法确立有效的立场和可靠的方法,可以预见,对于OECD所主导以数字服务税为主的国际税收新规则,距离形成针对数字经济发展多边共识的框架方案,恐怕仍然需要更长的时间,这也就给数字服务税的无序博弈带来更大的空间,也必然造成由无序征收数字服务税所导致的贸易争端有愈演愈烈的风险。

漫长的等待滋生更大的变化,坐等他人制定规则决定自己命运的恐惧是一种巨大隐患,这应该也是英法等国家不顾一切抢先实施数字服务税的动因之一。尽管OECD频繁呼吁有关各方努力克制以缓解贸易紧张局势,并积极促成解决数字服务税征收争端以化解面临的贸易战风险,然而截至目前,英法等国单方面实施数字服务税已经导致美国单方面针对其数字服务税采取提高部分产品关税等报复措施,甚至可能演变为更广泛的其他方式贸易争端,这无疑会给新冠疫情下步履艰难的全球经济复苏雪上加霜,也恰恰凸显了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长远来看,由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制定权无序博弈演变成范围更广的全球性经济贸易争端的风险日益增大,世界亟需制定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治理的国际税收新规则,也由此凸显出一种心理预期:谁把握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制定权,谁就能把握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

2.数字经济大国有责任主导建立数字服务公平征税规则

维护人类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这是现代世界任何一个文明大国,应该拥有的责任担当。数字经济大国,有责任也有义务主导建立数字服务公平征税规则。

2019年全球前20名的互联网科技企业,分别为苹果、Facebook、微软、亚马逊、Alphabet、NetFlix、Booking、Salesforce、PayPal、ebay、Uber、Airbnb等11家美国企业和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京东、腾讯、百度、滴滴出行、小米、美团点评与头条等9家中国企业。全球前20名互联网科技企业,全部由中美两个国家的互联网公司占据,而欧洲及所有推行数字服务税国家的互联网企业无一上榜。美国和中国两个国家,无论从发展规模还是发展水平,都应该是事实上的数字经济大国。

按照欧盟、英国和印度等国家数字服务税征收标准“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为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实体:该实体在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报告的全球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该实体在该财政年度内在欧盟内获得的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 000万欧元”,显而易见,这些国家实施的数字服务税目前主要波及全球互联网科技企业20强中数字经济第一大国美国的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等大型互联网跨国企业,还没有波及到数字经济第二大国中国的互联网企业。

但是从主要业务内容及获利方式上看,全球排名前20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中,除营业收入数额有所差异以外,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与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几乎完全相似并一一对应,比如美国的亚马逊对应中国网购巨头阿里巴巴、京东集团;美国的苹果公司对应中国移动终端服务供应商华为、小米公司;美国的Facebook对应中国的社交巨头腾讯;美国的Google对应中国搜索巨头百度,可见中美两个数字经济大国的互联网企业发展结构非常相似。按照上述欧盟、英、印等国家实施的数字服务税征收标准,对照中美两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结构,不难看出相关国家一旦调整扩大认定标准,很容易也把中国的互联网企业纳入到征税范围,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势必波及世界数字经济的发展格局。

勇于担当是一种使命,逃避责任就是不负责任,数字经济大国主导建立数字服务公平征税规则是一种历史责任,如何建立数字服务公平征税规则,数字经济大国根本无法置身事外,而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根本无法也不应该置身事外。

3.数字经济税收规则主导权决定下一代经济全球化主动权

数字经济颠覆传统经济模式,数字经济税收也必然颠覆传统税收规则。国际税收是商品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数字经济是不可阻碍的新兴跨境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公平透明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制定主导权决定“下一代经济全球化”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

数字服务能够促进行为信息包容、提高营业交易效率、推动产业模式创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为世界创造可持续的经济贸易增长、产业就业扩大和服务质量改善。未来五年,遭受新冠疫情重创的全球经济复苏和社会重启,必然需要并促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征收数字服务税必然大势所趋。面对现实,面向未来,数字经济发达国家尤其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清楚表明数字服务征税的原则立场,有关数字服务税提出的主张、持有的态度、推出的时机、制定的方案,应该早研究,早制定、早实施。即使中国实施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时间节点可以从长计议,但研究制定数字服务税规则方案必须未雨绸缪。

数字经济不应该再继续无序发展下去,数字服务需要公平透明的税收治理。部分国家采用无理、无序、无规则的“单边主义”行政方式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所谓“数字税”或者“数字服务税”,只会让无序发展的数字经济进一步无序发展。作为全球经济总量及数字经济规模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不可能像其他数字经济大国那样采用威胁和制裁手段,必须科学确立并提出数字服务税征收的”中国方案”,向世界负责任地表明中国数字服务征税的规则构想。秉持多边主义,通过全球多边协商形成共识,是顺利构建公平、中立、透明、稳定的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国际税收规则的正确途径。

三、赋能”十四五”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引领”下一代经济全球化”

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在于实现世界的繁荣和平,促进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不是引发纷争伤害,加剧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不同国家、不同阶层的社会矛盾。

作为新兴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在为人类创造巨大财富,推动社会文明和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为传统经济发展、市场资源配置、全球财富分配和国际税收公平带来新的巨大挑战。相关国家无序征收数字服务税必然会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势必严重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并给传统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损害,这对于“后疫情时代”渴望经济复苏期待和平发展的现代文明世界是一种不应承受的不幸伤害。没有数字经济发达国家参与制定的数字服务征税规则很难保证公正性也很难得到顺利实施,完全放任互联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野蛮生长对世界不负责任也不公平。中美两个数字经济大国必须加强同相关国家的协商,制定世界普遍接受的公平、中立、透明、稳定的全球多边数字服务征税规则,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智慧选择。

未来五年,新冠疫情下全球经济复苏和社会重启,必然更加依赖顺畅有序的经济数字化,必然更加依赖健康稳定的世界经贸合作。肩负大国责任,中国应该起到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压舱石作用,建立多边协商、公正稳定的数字服务国际征税新规则,公平有序发展数字经济,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奋进社会主义新时代;赋能”十四五”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引领“下一代经济全球化”,推动“后疫情时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模式变革、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以更加繁荣昌盛的现代化中国,维护当代世界的公正与文明。

公平、中立、透明、稳定的数字经济,必然促进有序、健康、繁荣、和平的世界经济;人类智慧,必将创造人类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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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中青年研究会理事,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家注册税务师,新加坡国家税务局-新加坡管理大学国际税法中心高级客座研究员。

主持教育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等课题20项,出版专著、教材2部,在《税务研究》《财政研究》和《East Asia Economics Review》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多篇。近5年专注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和区块链技术服务社会治理问题研究,是我国最早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学者之一,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数字经济领域论文4篇,索引数居于全国前列;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省级领导批示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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