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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课题

“审理”环节选择性前置 促进稽查违法案件查处提质增效

2023-05-22 19:43浏览:200次

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党委提出了转变观念、筑牢基础、树好导向、提升质量、防范风险的20字工作要求。强调基层税务部门要不断增强主动担当意识,提振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开动脑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动本职工作高质量发展。

认真研究深入落实《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的必然要求。既有利于贯彻落实省局党委20字工作要求,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稽查案件办理在税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现状思考:当前税务稽查案件办理体系运行面临的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进行逐层开展,凸显了权力制衡机制。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四个环节一般只是存在前一环节与后一环节交接或退回的闭环衔接关系,四个环节独立性强,但缺乏合理有效的衔接和督导,存在运行到了审理环节,却发生立案不准确、检查取证不规范诸多问题,极易造成工作返工推倒重来,因之导致稽查资源浪费、办理案件效率低下。

目前,税务稽查局党组织为设立党支部,无纪检部门,导致党建引领弱化,以及纪检监察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不够,党组织和党员战斗力不强、廉洁自律意识缺失等问题。如何更好发挥党组织作用,使税收稽查工作人员更好地团结战斗在党组织周围,也是提高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效率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实践探索:针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存在问题的破解之道

税务稽查四环节相对独立,职责分工和岗位目标有别,立案、检查部门往往希望能够准确立案,尽可能短时间内、对被查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都予以处理;而审理部门是把关稽查案件质量的重要关口,在对案件立案检查审理过程中,对执法程序、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更为谨慎、严格。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审理部门若能在案件调查阶段适时介入,通过介入案件、了解案情、审阅证据材料,及时向检查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立案、检查及审理人员克服先入为主思想,避免重复劳动和少走弯路,进而提高稽查工作的质效,大有裨益。

——通过对认定的部分需要审理环节前移的稽查案件,实施选择性前移,以提前介入办法,引导立案、指导检查方向,督促案件快办快结。

——通过关口前移,促使立、检、审有效结合,对案件查办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案件舆情风险。

——通过关口前移,及时发现税收管理的漏洞,提升“一案双查”工作的查办力度。

——通过将党建和纪检融入立案、检查环节,形成组织和监督保障,充分发挥重要关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作用。

三、审理前移:保障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提质增效的路径选择

(一)初步设想。一是充分发挥审理职能优势,积极探索审理关口前移。审理工作是整个稽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咽喉”“关口”所在,因此,从思想到行动上去抓好审理关至关重要。改变以往报送审理向立案、检查环节延伸,从事后审理向事前、事中审理延伸,有效发挥审理“把脉提质”作用。将审理工作适当前移至立案和检查环节,对在立案、检查环节遇到的不明确的案件或税收政策问题,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向上级部门请示并做好答复工作,进一步确保执法准确到位,避免做反复功、无用功,提高办事效率。二是针对稽查局作为派出机构不设党委和纪检组,导致党建工作弱化,“一案双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实际,实时将党建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融入到审理创新团队,形成专人负责专人监督监察,使党建工作同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有效把“一案双查”工作做深、做透、做实。

(二)措施步骤。以审理为核心把控四个关口,即:组织关、检查关、立案关和监督关。以此推进具体工作措施落实:一是组织关。加强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审理为中心,组建由审理、纪检部门优秀党员和业务能手参加的专业化审理团队,做好项目具体实施。二是检查关。做好政治引领下的查前辅导,树立正确的政治关、大局观和风险意识。在案件查办中现场指导取证,通过“四室一包”中指挥会商室操控功能实现远程协同取证,查看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证,获取证据是否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为检查人员取证“把脉”及时发现及时补证。在案卷送审前采取工作汇报会方式与检查人员共同探讨研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把取证关。确保实际审理时定性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查处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争取把每一个涉税案件办成铁案。三是立案关。严格把握立案关口,改变原来审理部门主要依据检查报告静态审理案件的模式,把案件审理向最初的立案环节延伸,防范走逃脱管、线索不清的立案风险,确保立案质效节省有限的稽查资源,夯实立案基础。既要防止选择性执法,又要做到科学选案。四是监督关。切实发挥审理部门在案件成卷前把脉的关键作用,及早发现税务机关在贯彻税收政策、社会保险费征收及非税工作方面是否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同时,通过审理前移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早发现税收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疏于管理、故意泄密或有意延缓办案进度,从而错过最佳管理期限造成证据灭失以及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效的把“一案双查”工作做到预期。

(三)介入条件。为保证审理提前介入的有效施行,需要处理好审理部门为何介入、何时介入、如何介入和介入程度等问题。把党建工作、监察工作融入审理工作,让涉及这些问题的各种影响因素间能形成有机联系,既相互制约又不对立冲突,必须搭建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一是需要目的明确。介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的统一和准确实施,及早发现并完善重要证据,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效率。提前介入更多的是为立案、检查部门释疑解惑、提高质效或及早预防执法风险,是更好完成稽查的手段、方法,不能走过场。二是介入要适当有度。审理提前介入的范围可以规定为:“难以辨别应否立案、正在调查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复杂案件”。重大案件主要指符合提请上级重大审理标准或其他性质严重、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疑难案件主要指难以区分违法与不违法、违此法与违彼法有争议,或新型违法行为适用条规有分歧,采用证据认识不一等类案件;复杂案件主要指可理解为虽非重大和疑难案件,但属于存在较大执法风险的案件,或被查对象恶意不配合检查、设置执法障碍或中介机构非常规代理而干扰检查的案件。三是介入必须程序规范。一要做到“谁”主张介入需要规范。检查部门在对案件初步调查后,可大致发现案件的难易程度或案情的严重程度等,提出审理提前介入请求;分管领导对较为敏感的案件要求审理提前介入;审理部门经过批准也可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发起提前介入。二要做到介入的时机需要规范,减少随意性。通常由提请介入的部门说明依据和理由,经领导研究后审理部门方可提前介入,此“时间点”需待研判有关因素后才能确定,不能随意化。三要做到介入应在集体审理制度下运作。审理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的前移,是对检查工作的指导与协助,不代表重大案件最终的审理和决策,提前介入过程中指导调查取证,参与研究事项不能超越审理部门的权限,重大事项必须符合集体审议规则。四要做到明确责任。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目的决定了审理部门在介入过程中,必须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的原则,即审理人员仅对案件中案件属性、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对立案标准、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而不能作立案定性与否、如何处置的答复。更不能影响检查人员办案。只有准确地把握好这个尺度,才能充分发挥立案、检查、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同作用,以达到审理提前介入的预期目的。五要做到审理提前介入必须制约有序。在审理适时介入中,审理部门不仅要积极配合立案、检查部门开展工作,还要对检查部门的调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能,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就必须处理好审理与检查之间配合与制约的关系,配合不是一团和气,而是履行各自职能,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形成合力;制约不是掣肘,而是为了更准确地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稽查各环节共同遵从税法精神。

有效推进该项工作落实,需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部署。二是组建以审理股为主导的项目创新团队。三是制定相对较为完善的规范化制度,完善流程和环节设计,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图。四是定期召开“审理前移”工作协调会议,如此,形成以党建引领纪检监督有力监管,审理环节提前介入的稽查违法案件查处大格局,必将有力推动稽查工作由执法型向治理型转变。


作者简介:郝凤山,吉林省作家协会会员,吉林省民俗学会会员,吉林省税务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白城市瀚海税务学会会长。现供职于白城市税务稽查局,作品散见于《中国税务报》《吉林日报》《白城日报》《吉林税务》《东西南北》《绿野》等报刊。发表《我拿什么奉献给你》等各类文学作品50多万字。其中,作品《不老夕阳映税徽》获省税务局征文一等奖,《国税人给了我一个家获》省总工会“五一新闻奖”,《我和孙思源先生的两次交集》获省总工会“抗击疫情??劳动闪亮”征文优秀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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